国际电联的临终立法差异很大
简短概述
一些欧洲国家已通过立法,允许某些形式的援助死亡
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自2002年以来,如果患者要求其拥有自己的能力并且由于被诊断为无法治愈的疾病而经历“难以忍受且无穷无尽”的经历,则允许直接有效的安乐死(药物杀人的管理)
第二位医生的意见是必要的
比利时
自2002年以来获得批准
患有疑难杂症的患者必须“自愿,周密,重复”地进行检查,不受任何限制
目前正在辩论的一项法案希望将安乐死的法律范围扩大到患有疑难杂症的未成年人
国家容忍对瑞士提供某种形式的帮助
获得实际的间接主动安乐死(给予物质以减轻疼痛,副作用可导致死亡)和被动安乐死(破坏医疗设备以维持生命)
瑞士还授权协助自杀(该人自己采取致命剂量)
丹麦
自1992年以来,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书面声明他拒绝任何无情的待遇,并在中央登记处作出陈述
在德国和奥地利也可以容忍被动安乐死
无法治愈的患者也可能拒绝在匈牙利,捷克共和国或西班牙接受治疗
在意大利,希腊或波兰没有死亡援助的国家,安乐死被视为犯罪,有时受到严厉谴责
在爱尔兰,任何形式的协助死亡或自杀都是非法的,可判处十四年徒刑